北京治疗白癜风好医院 https://wap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中国古代城市大体经过四个阶段的发展:史前时期,即新石器时代中后期仰韶文化、龙山文化,与石器时代相适应,是中国古代城市的萌芽与雏形阶段;先秦即夏商周三代,与青铜时代相适应,是中国古代城市发展的形成阶段;到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古代城市由分封制影响下的城市进入郡县治所城市,开始了城市的转型;秦汉至隋唐五代时期,与铁器时代相适应,形成县及所属里坊管理城市,并以郡县治所城市为核心,形成古代传统城市体系;宋辽金元明清时期,仍与铁器时代相适应,形成都城建制城市和地方路、府建制城市及州、县治所城市体系的成熟阶段。建制城市体系主要表现在辽金元时期。在世界城市发展史上,具有极重要的意义近期有博士论文对中国古代主要是唐代以后至辽金元城市民政与治安管理演变过程作了深入的研究。近代以来,中国城市又受到世界各国城市发展的影响,走上了城市世界一体化的道路。
一、古代城市管理制度及其演变
史前与先秦是中国早期城市萌芽与形成的时期,对其研究往往集中在城址的选择、城市建筑、城市业态、城市规模等方面。秦汉以后,古代地方行政区划由分封制转变为郡县制,古代城市也由分封形成的城市转变为郡县治所城市,郡县治所城市均由县或附郭县管理。因此,对古代城市的研究除上述内容之外,城市的管理成为重要研究内容。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管理内容的增加,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三者中,管理的作用益发凸显。应该指出的是,在古代郡县同一治所城市中,至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出现了双附郭县,即太原郡晋阳县又析置出了龙山县,太原郡城由附郭之晋阳、龙山二县管理。到唐代,这种双附郭县已达到15对。其中,长安都城京兆尹双附郭长安、万年二县,至总章元年(年)二月己卯,“分长安、万年置乾封、明堂二县,分理于京城之中”,
事实上已形成京城四附郭县。该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据《置乾封明堂县制》:“以为翼翼上京,率土攸仰,翦华抗堞,贯渭疏澜,城阙崇严,都邑痍敞,户口盈积,市狱殷繁。东西两县,官曹尚少,在于抚字,事或难周。至于词讼,综理特阙,须分所职,各使兼济。其长安县宜置乾封县,万年县析置明堂县,并于京城内近南安置,其户口即于两县逐便割隶,应须官寮并公廨等一事以上,并准长安万年两县,各令所司处分奏闻。”回答了为什么分置乾封、明堂二县,形成京城四县的问题:长安规模浩大,户口盈积,市狱殷繁,原置两县抚治难周,成为析置乾封、明堂二县的首要原因,目的是“分理京城内”,成为专门管理城市的县级行政管理机构。而长安、万年依例仍然管理长安城的北部坊市和城外乡里,至长安二年(),撤废乾封、明堂二县。这种由县管理城市而不再管理乡村的重要城市管理机构在唐代仅存在了34年,但它毕竟显示了中国古代城市管理的新理念。
唐代长安有京兆尹及所属附郭京县负责城市民事管理,包括狱讼、治安、督察奸非、抚治黎甿、敦四民之业之外,还设置了左右金吾卫左、右街使,“掌分察六街徼巡”,即保障长安城市治安;并置御史台左、右巡掌城市监察不法之事,形成执行、徼巡和监察三权分立的城市管理模式。“安史之乱”后,迅速崛起的神策军逐渐侵夺了长安城的城市管理权,并形成了“天下事皆决于北司,宰相行文书而已”的形势。北司即北衙禁军,神策军“分为左、右厢,居北军之右”,经“甘露之变”,神策军趁京兆府城市盗贼时有发生,设置了军巡院和军巡使,负责城市街道巡察,与京兆尹及长安、万年二县管理城市。实际上,军巡院居于主导地位。
唐末几经焚掠,长安丘墟,后梁迁都洛阳,开平三年()置左、右军巡使,“左军巡管水北,右军巡管水南,各置巡院”,“巡警京都”城市,受禁军统领。军巡院除设军巡使外,还置有军巡判官,为军巡院之佐贰官,形成完整的管理机构,并形成以军巡为主、以京尹及所属二京县配合的管理制度。
后唐同光二年(),沿置了军巡院,掌京城斗讼之事,领诸厢,抚治百姓,在三京(洛阳、开封、太原)形成军巡院、厢、坊京城城市管理系统。后晋和后周建都开封,虽然没有发现关于都城置军巡院的文献资料,但从宋代人曾巩记载“五代时两京军巡、诸州马步院都虞候判官,止以开封、河南及诸州才校充选”,及“左右军巡使、判官各二人,分掌京城争斗及推鞫之事”来看,宋代继承沿袭了后晋和后周设置的军巡院的制度,其职能与五代大体一致,只是宋代军巡院隶属于开封府。
唐末五代战乱,理治安、治刑狱,城市管理亟待加强。唐代左、右巡,左、右街使失去了管理都城城市的职能;而由禁军所隶军巡院执行城市徼巡,负责治安和狱讼,军巡院得以完善和发展。在契丹南下过程中,也沿用了唐末五代制度,首先在契丹东京建置了军巡院,进而在五京先后建置了警巡院,完成了对城市管理从军巡到警巡的过程,并最终演变为五京城市行政管理机构。这一系列的变化应发生在辽圣宗(—)年间。
录事司,据《通典·职官典》和《唐六典》记载,在府州置有司录参军事或录事参军事,及录事、史;在京县以下,置有主簿、录事、史,形成一个完整的录事参军行政办事机构录事司;与“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土”合为七司,录事参军事勾检监察职能正是通过治事机构录事司完成的。在严耕望和王永兴的有关研究中,都提到过录事参军治事机构录事司。历五代至辽代,契丹“既得燕、代十有六州,乃用唐制”。五代燕帅刘仁恭召韩延徽为“平州录事参军”;至辽圣宗统和中,张琪曾“八转官,而五迁阶”,包括“平州录事参军”。这一实例证明辽朝沿用了唐五代官制。在《辽史》有录事参军、录事等职官,并有“诏州县录事参军、主簿,委政事、省诠注”的记载。辽代在节度平州和刺史涿州均置有录事参军,在县设主簿,显然是唐代官制的延续。其治事机构录事司和治事职官录事自然存在,在余靖《武溪集·契丹官仪》中就记载着“录事司”,并注释“如中国之府司”;《宋史·刑法志》;在开封,有府司,左、右军巡院;在诸司,有殿前马步军司及四排岸;外则三京府司,左、右军巡院”。《宋史·百官志》记载,“诏以京师官寺,凡有狱皆系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囚逮猥多,难于隔讯”。司录司设“司录参军一人,折户婚之讼,而通书六曹之案牒”,在“掌同开封府”的河南、大名、应天三京府亦设有司录(录事)参军,其治事机构司录(录事)司,治狱讼,略依《唐六典》制度。辽代沿用了唐代官制,并受宋代官制的影响,建置了录事司机构,增加了“平理狱讼”的职能,向着城市行政管理机构转化。
宋辽出现了司候官制,《续资治通鉴长编》中两次出现过怀化司候职官,在《武溪集·契丹官仪》中有“掌刑狱”的左、右司候司。据《辽史拾遗·地理志》,“归依寺在(固安)县东北十八里,辽天庆七年()立幢:大师塔在东徐村,辽奉圣州司候判官、给事郎、试太子校书郎、骑都尉蔡咨彦立碣,有进士焦山等字,天庆元年建”。天庆是辽朝末代皇帝天祚帝的年号,奉圣州系辽代节度州,置有司候判官。到金代,官制中的司候判官系佐贰官,其主官是司候,构成防刺州治所城市的管理机构司候司。
总之,唐末经五代至辽宋,城市管理制度包括不同类型城市的官制、管理职能和管理范围都发生了重要变化,核心的变化在于由县管理转变为由专门机构都厢、警巡院、录事司和司候司管理城市,只是由于文献记载的缺乏,还不能将这一系列管理机构梳理得更清晰。
二、古代建制城市的出现
城市社会管理由唐代的坊市制转变为宋代的厢坊制,宋代、辽代出现了个案建制城市。城市行政建制,即城市行政区划与行政管理制度,以城市拥有明确的行政界线、市域范围和职能完善的城市行政管理机构为标志。这种拥有明确的行政界线和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并实行独立行政管理的城市,就是建制城市。因此,城市建制是城市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由个案建制城市出现,至城市群体或城市体系的完善,经过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如果定义拥有防御系统和建筑设施,有一定规模的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聚集地,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居民点,是国家或区域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交通中心,就是古代城市;那么到宋代又出现了有明确行政界线和职能完善的独立行政管理机构“都厢”,即“置京新城外八厢,真宗以都门之外,居民颇多,旧例惟赤县尉主其事,至是特置厢吏,命京府统之”;也即平行于赤县开封、祥符及畿县,领属于东京开封府。按上述建制城市的定义,北宋东京就是中国古代建制城市。
宋代“城市革命”,首先在城市空间布局上,打破“坊市制”;其次,宋代城市行政建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是当时“城市革命”的核心内容。唐末五代,战乱频仍,坊市制度已不能适应动荡的城市社会生活的需要,当时的都城长安、洛阳、汴梁先后设置了军事治安机构军巡院和厢,以加强对动乱年代城市的治安管理。北宋统一大半个中国,而厢这一制度由于在城市管理方面取得良好的效果而被继续推行,其管辖范围也不断扩大。宋代厢的职能从初置时的军事治安功能逐渐延及行政民事功能,并置都厢,成为统辖诸厢的专门城市管理机构。虽然都厢、厢不领有全部城市民政事务,但却已呈现了城市行政建制的雏形,形成了个案建制城市。北宋灭亡之后,南宋都城临安行政隶属关系一如东京开封,也无疑是中国古代建制城市。至于其他城市如大名府、楚州(淮安)、许昌、太原、温州、建康、福州等较大城市,虽然实行厢坊管理制度,但厢坊只能与乡镇平行地隶属于附郭县,还不足以与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平行地隶属于上一级行政管理机构,如府或州。
辽与北宋并峙,受宋制影响,亦由于京城汉人与契丹人杂居,为了使统治更有效率,在诸京均置有警巡院,甚至由于汉人、契丹人生活习俗的差异,不能以汉制统契丹人,还专门置有契丹警巡使。辽代诸京警巡院是独立城市行政建制最终形成的标志,但仅及京城。辽圣宗、兴宗之后,五京渐备,城市得到较大发展,规模扩大,要求加强管理。上京、东京、南京、中京和西京先后建置警巡院,设警巡使、警巡副使。五京警巡院警巡使管理城市,职责在于治刑狱,理治安,检括户口,阅实赋役,实属“亲民”官,属县级行政单元,秩高于县,而隶属于京府。除京府警巡院外,辽代沿唐制,建置了节度、观察、团练、防御、刺史州,在《辽史·百官志》中,只在刺史州设“某州录事参军”。如王寿曾“行摄涿州录事参军”,涿州是刺史州,置录事参军无疑。按《辽史·地理志》,南京道平州和东京道辽州均系节度州,也置有录事参军及录事。由此可见,自辽代辽州节度录事的出现至金代诸府节镇录事司的建立即已显示了诸府节镇城市实行专门管理的某种连续性迹象。
金代,天会十五年()十一月废刘豫伪齐政权,任契丹人“韩睿为都城警巡使”,这是文献最早记载金朝除授都市警巡使。天会六年八月,代州节镇领录事司一,县四,支郡二。滨州司候的记载则见于天会十五年二月十二日。滨州是刺史州,在城置有司候司,所置司候是城市管理机构的主官。警巡院、录事司和司候司是辽、北宋及伪齐先后灭亡后,于天会中迅速恢复建置的城市管理机构。据《金史·百官志》,在“天眷新制”发布后的皇统五年(),“庶官分类”,其中“警巡、市令、录事、司候、诸参军、知律、勘事、勘判为‘厘务官’”。警巡、录事、司候被类分为厘务官,当因“京师号贾区,奇货善物可立致”,又是“亲民正厅”,“领在城事”。金代将城市行政建制进一步推向深入,除诸京仿辽制置警巡院外,在地方城市,依照其等级及类型的差异,还分别置有独立的专门城市行政机构录事司和司候司,将城市行政建制推向地方城市。金代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是不同等级规模,独立于京县、附郭县及诸县,专门管理城市的行政管理机构,与县平行地隶属于京府、诸府节镇与防刺州。一如后唐置浑源县,至贞祐二年()升浑源州,“仍置县在郭下,并置司候司”,浑源州领辖管理州治城市的司候司和管理城市外围乡村的浑源县。
元承金制,在立国之初,亦依城市等级和类型分别建有警巡院、录事司和司候司。但随着国家统治的逐渐稳固及相应其他配套制度的行政功能增强,逐渐精简行政机构。元代建制城市指警巡院和录事司城市,沿用并进一步完善了金代城市管理机构警巡院和录事司。警巡院“系京畿亲民正厅”,行政职能在于“领民事及供需”,“领京师坊事”或“分领京师城市民事”,“分领坊市民事”。录事司,“凡路府所治,置一司,以掌城中户民之事”,“若城市民少,则不置司,归之倚郭县”。(录事司析府城地“领在城民事”,“列曹庶务,一与县等”。元代警巡院和录事司职能与金代一致。金代防刺州司候司,到元初被沿用,在《元史·地理志》中多有记载,例如:孟州,元宪宗八年()“设司候司。至元三年(),省王屋入济源,并司候司入河阳。领三县:河阳、济源、温县”;潍州,“元初领北海、昌邑、昌乐三县及司候司。宪宗三年,省司候司入北海。至元三年,省昌乐县入北海,领二县:北海、昌邑”;兰州,“元初领阿干一县及司候司,至元七年并司县入本州”。中统二年(),“诏验民户,定为员数。二千户以上,设录事、司候、判官各一员;二千户以下,省判官不置”。当时根据城市居民的多少设立城市管理机构官员的人数,在录事司置有录事、判官,在司候司置有司候、判官。到至元二年,诏令省并江北路府州县,“散府州郡户少者,不须更设录事司及司候司,附郭县止令州府官兼领”。这次省并行政机构也包括录事司和司候司。据《元史·地理志》,济州,“元至元二年,以户不及千数,并隶任城”;棣州,“初立司候司,至元二年省人本县(厌次)”;宿州,元初“领临涣、蕲、灵壁、符离四县并司候司。至元二年,以四县一司并入州”。至至元二十年(),“置达鲁花赤一员,省司候、以判官兼捕盗之事,典史一员。若城市民少,则不置司,归之倚郭县”。至此之后,司候司城市机构和司候职官即全部废并。元代城市行政机构的组成如表1:
与金相比,元朝各类城市建制的设立不仅依据城市的等级,还依照城市户口的多寡,因此元初战乱致使城市人口减少之后,便裁撤部分京府,改为路府,城市行政建制也相应改变,甚至最终取消司候司。这也表明城市的建制是有一定的标准和下限要求的,当人口减少,达不到建制城市标准时,就会撤销城市建制。这也体现了元代行政机构组成较前代更完善、行政管理上较金代更有效率,也更有力度。
三、古代建制城市体系的形成
城市从区域行政区划中分离出来,完成城市全面管理的过程,即建制城市出现;进而在一定地域空间或国家形成不同等级规模和职能分工、联系紧密、分布有序的城市群体,这就是城市体系。辽、金、元时期形成了古代建制城市体系。
一般来讲,现代城市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是在一定地域空间内不同等级规模、职能分工、联系紧密、分布有序的建制城市群体,在自然、经济、社会、交通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历史形成并处在发展中的动态系统,具有区域整体性、结构性、有序性和动态性等特点。古代有没有城市体系,正是学界要加以研究的重要问题。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没有城市体系,笔者认为不然。认为地域城市群体就是城市体系的观点有一定道理,但限于文献和资料,有些问题还要做进一步研究。
辽代五京同样属于古代建制城市,上京临潢府“京官、朝官皆有之”,居五京之首,可以看作是辽代首位城市,这样便形成了以上京为首位城市,以其他四京为次首位城市,与节度、观察、团练、防御、刺史州治及县治城市的体系。
(一)金代城市体系
中都作为金朝政治、经济、文化与教育的中心,建置了左、右警巡院,属警巡院城市,在金朝居首位。五京在各自相应的区域则是大区域中心城市,也是警巡院城市,可以看作次首位城市。录事司城市则是诸府节镇的治所,是较大区域的中心城市,有66处。司候司城市则是防刺州的治所,是相对较小区域的中心城市,有个。这个建制城市,分别领属了若干个县治和建制镇等城镇,形成了金代较完善的城市体系。同时,以五京为中心的警巡院城市,以诸府节镇治所为中心的录事司城市,以防刺州治所为中心的司候司城市形成了不同区域建制城市体系。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是不同等级和规模的城市建制,中都与诸京、诸府节镇、防刺州整合成为我国金代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建制城市体系。
在淮河、秦岭以北的广阔地域上,第一次出现了如此多行政管理机构较完善的建制城市,通过水路交通条件把首位、次首位警巡院城市、录事司城市、司候司城市等不同等级和规模,有职能分工、联系紧密、分布有序的城市组成一个有机体系,这在中国古代乃至当时世界上无疑都是新事物。
(二)元代城市体系
元代警巡院、录事司是当时不同等级规模的城市建制,分别与大都、上都、诸路府整合,形成了元代不同等级、不同规模城市组成的建制城市群体。大都作为元朝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中心,又是中外交通枢纽和国际交往繁华都会,为加强对都会城市的行政管理,建置了2—5个警巡院,属元代警巡院建制城市,中后期大都方圆近百里,人口近百万,是首位特大城市。上都位于蒙古草原南部边缘,系两都制形成的都市,建置警巡院,同属元代警巡院建制城市,其城市规模除城市方圆17.6里外,在每年8月中下旬到次年2月中下旬,约6个月皇帝离开上都的时间里,大约只有8—10万人口,因此上都与江南杭州等属于次首位城市。杭州虽失去都城地位,但作为行省中心,建置若干个城市录事司(至元十四年置4个,泰定二年并为2个,元统二年复立4个),城市规模不是其他省会或宣抚司治所所能比拟的。作为省会、宣抚司治所和录事司城市叠加重合的城市,无疑是大区域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交通的中心。一般录事司城市作为路府治所,是路府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元代两个警巡院城市和个录事司城市,特别是97个发展稳定的录事司城市,以不同区域首位城市为中心,形成了不同区域的城市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金代城市建制和元代城市建制略有差别。金代城市建制,诸京警巡院、诸府节镇录事司、防刺州司候司,均管民事;同时分别独立设置有兵马司、都军司、军辖,管军事与巡捕,与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同管城市。至元代,首先将独立设置负责诸京巡捕的兵马司或兵马都指挥使司置于上都与大都路都总管府下,从而加强了对“京城盗贼奸伪鞫捕之事”的统一管理,提高了治事效率。进而,在管理民事的城市警巡院、录事司行政机构中,明确了判官“兼捕盗之事”的职能,省并了金代独立设置的都军司、军辖,并专设了案牍官典史。这就是元代城市管理制度和城市体系与金代完善的道理所在。
四、古代建制城市与郊县的关系
唐代都城城市社区和郊外乡村社区均由京府所属京县管理,具体讲,城市社区由京县尉主其事。宋代城市行政管理发生了根本变化,形成直隶京府的县级行政机构都厢,下设厢坊,对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城市化的城市社区独立管理;京府所属的郊外乡村社区则由开封、祥符二县管理,近畿乡村社区则由畿县管理。因此初步形成了以建制城市为中心的京府区域行政区划体系。城市行政建制的嬗变也对区域行政体系的变化产生了影响。宋代京城都厢、辽代警巡院在行政职能上与京县平级,使京县的统辖区域缩小到都城之外,形成都城和京县两套独立行政管理系统。然部分地方城市也有厢的设置,但非县级城市行政建制,而是镇级行政建制,相应的区域行政体系未发生实质变化。金代则在六京、诸府节镇、诸防刺州全面推行城市行政建制,使各城市形成独立的行政管理系统;在这些京府州行政区域范围内,京县、附郭县的统辖区域将主要城市分割出去,形成了城市行政和县行政两套独立的系统。元代撤销部分警巡院及全部司候司,仅在两都和人口户以上、社会经济、行政事务繁杂的城市置有警巡院和录事司,其区域行政体系与金代相比又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在当今中国社会,建制城市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同样存在建制城市的区域行政区划和行政体系,即直辖市和省辖市(地级市)之下领有市辖区、市郊区和市辖县,是便于行政管理而设立的市属同级行政建制单位。与宋辽金元时期京府、路府、州区域领有警巡院或录事司或司候司(相当于市辖区)、附郭县(市郊区)和县(市辖县)相比,只是有两点不同:其一,当时不同等级的建制城市有不同的名称,而当今直辖市与省辖市通名相同,但实质上行政级别不同;其二,当今还存在领属乡镇的县级城市,宋辽金元时期则不存在这种县级城市。
城市行政建制的出现与完善及其所带来的区域行政体系的变化是中古以来社会变革的重要部分。坊市制的破坏使城市社会经济事务日益复杂化,需要一个新的机构对此加以管理,唐末五代频繁的战争及其对城市正常生活秩序的破坏,对强有力的治安管理机构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厢制便适应这种形势出现了。辽金时期警巡院、金代录事司、司候司的建立既有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因素,亦与这段时期民族战乱与融合的复杂形势有关。因此中古时期城市行政建制是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治安管理及复杂民族状况的共同要求和结果。自宋至元,城市行政建制在初立之时,迫于治安管理需要,主要表现为军事治安功能,如厢制。但在制度的逐渐完善中,兼具了民事职能,直到最后演变为以民事功能为主的城市管理机构,比如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起初的军事治安功能逐渐弱化,而由新的机构来承担。在建制城市周边地区形成了由京县、畿县,或由附郭县和县组成的区域行政体系。
至明清时期,城市行政制度又发生了巨大变化。在都城管理上实行的是形式上的双轨制。但明代在京师内外,据《春明梦余录》:“京师虽设顺天府两县,而地方分属五城,每城有坊……每城设御史巡视。所辖有兵马指挥使司……后改兵马指挥使……元设警巡院……分领坊市民事,即今巡城察院也。”明代在京城分置东西南北中五城,城设巡城察院,犹元代警巡院,同样分领坊市民事及供需等。据《宛署杂记》,“城内各坊,随居民多少,分为若干铺……而统之以总甲”,“若五城正付兵马,既各司一城,一城之中,又各司一坊,临辖固亲,钤束亦易”。因“京城铺户,多非土著,两县未易制之”。这显然是城市居民由五城而非宛、大两县管辖的重要原因之一。清代,内城分八旗,外城分五城,“京师虽设顺天府大兴、宛平二县,而地方分属五城”。大兴、宛平二县“各掌其县之政令,与五城兵马司分壤而治”。同时,“都城之制,一因明旧”,每城有坊,坊设司坊官,分领坊事民事。可见,大兴、宛平二县虽系附郭县,然对京师内、外城并不负地方治安与行政职权。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清代顺天府属州县划界分治,“大、宛二县与五城兵马司接壤之地,五城以京营所辖为界,两县以在外营汛所辖为界,各治境内,以重官守”。“若夫坊市,大抵皆属司城所辖,五方之民错居,尤为繁剧难治”。显而易见,这便是外城城区“于大、宛二县之外,特设五城司坊各官分管其地”的原因所在。在明清北京城市双轨制管理中,顺天府宛、大二县是形式,五城才是实质上的城市行政管理机构,因此明清北京城市仍然是个案建制城市。在地方,又恢复到了由县或附郭县管理城市的格局。
总之,综上四个方面探讨了中国古代城市的发展,尤其是古代城市在行政管理方面的创举。从唐末都城军巡院演变为辽金元都市警巡院,录事司则从唐代府州录事参军治事机构转变为辽金元时期路府镇州治所城市的专门行政机构,形成了建制城市和建制城市体系,是中国古代城市行政管理自我发展的结果,而非日本人伊原弘所说:“须知元代的都市制度是借助西方文化的蒙古人统治中国的产物,有它的特殊形态。”
五、古代“城管”都是些什么人呢?
古代的城管队员叫法不少,或称“胥”,或称“卒”,还有称“市吏”、“监市”等等。但事实上,古代并没有像现代城管局这样的专职机构,自然也无城管队员一说。古代城管的身份比较复杂,既有军人城管,也有警察城管,当然更多的是行政人员来当城管。如汉唐时相当于现代首都市长的“京兆尹”,其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城管执法。
在明代的北京,由相当于今天北京卫戍区或武警部队的“五城兵马司”来承担城管的大部分职能。清代的北京,还专设了“督理街道衙门”,其部分职能也与现代城管局比较接近。到了晚清,西方的城管制度被引入中国,由警察承担起了现代城管的工作。如中国历史上首个警察机构天津警察厅,除了负责当地社会治安外,管理市容市貌、交通、市场秩序等,都是其分内工作。
六、城管执法难题
在古代,现代城市管理中的两大难题——违章搭建和占道经营,同样十分突出,且历代不绝。其中,最典型的当属宋代。
北宋商业十分繁荣,京城汴梁(今河南开封)更是商贩云集,商铺林立。随之而来出现了严重的违章搭建和占道经营现象,当时叫作“侵街”。汴梁城里侵街现象十分严重,以至偌大一个京城找不到一条稍宽的巷子,街面上无法通行车马(“坊无广巷,市不通骑”)。
《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说,开宝九年(年),宋太祖赵匡胤在会节园宴请大臣之后,经通利坊返回宫殿。出人意料的是,途经通利坊时,拥挤的街道竟然使堂堂皇家仪仗无法展开。赵匡胤勃然大怒,第二天便下令要狠狠整治侵街现象。
对此,宋代还制定了专门处罚侵街行为的法规。《宋刑统·侵巷街阡陌》规定,凡是侵占街道、巷道、乡道来搭建经营的,都要罚以70大板。除此之外,宋代还在京城组建了类似于现代城管的专职执法队伍——“街道司”。成建制的街道司由人组成,统一穿“青衫子”制服,负责维持市场秩序和街道卫生,还要疏导交通、治理侵街等。
《东京梦华录》记载说,遇到公主大婚或者王公贵族出行的时候,街道司还要派出人员在途经的街道上突击搞卫生,充当仪仗队前导人员指挥车马人等。一句话,宋代的街道司承担了现代城管的部分工作,但他们的职责权力要比现代城管大得多。
然而,从史料记载来看,至少在北宋,京城侵街现象严重且屡禁不止,街道司和侵街现象之间的执法与反执法缠斗,几乎与北宋一朝相始终。《清明上河图》 描绘了北宋末年汴河两岸的街市繁华情景。画上一个门洞前,有一群很像街道司的人在歪着身子睡大觉。面对侵街占道现象,他们是不想作为还是难以作为?我们不得而知。
说到这里,人们不禁要问:北宋京城为什么会出现上述现象呢?答案似乎很简单:商业的繁荣与城市的发展,要求城市适应形势需要,适时扩建扩容。当两者不能同步时,侵街现象也就在所难免。在这样的情境下,城管工作自然就不容易做了。
七、古代城市管理立法值得借鉴之处
城市管理光凭嘴说是不行的,中国古人为此想出了不少管理手段。其中,最值得现代城管借鉴的是“城管立法”。
唐代在城管立法方面是颇为成熟的,为后世效仿。《唐律》规定:“距府十丈无市,商于舍外半丈,监市职治之”,就是说摆摊设点至少要远离政府办公地30米,也不能离民房太近,要在1.5米以外,由监市负责督管。同时,对占道经营有严厉的惩罚:“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挨打后,还要把街道恢复原状。
《宋刑统》也有类似的规定,“侵巷街阡陌”条规定:“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对乱倒垃圾、影响环境卫生也有规定:“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把尿屎垃圾弄到街上,影响了公共卫生,不只当事人倒霉,连“城管队长”都跟着挨杖打。
宋仁宗在搞城管方面颇有创意,他在要求开封府官员强拆违章的同时,特别指示相当于现代法院的左、右军巡院,配合“开封城管”行动,“惩治侵街者”。
明太祖朱元璋治国以狠著称,明朝的城管也不含糊。据《明会典》,在京城,“凡侵占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对往街上丢垃圾、放污水的,“其穿墙而出污秽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另外,明代对破坏公共设施、不按规定行车,以及在禁区内摆摊设点、取土作坯、随地大小便等行为,也一律“问罪”,涉事者要被强行戴上刑具,在街头示众一个月,即所谓“枷号一个月发落”。这样的城管手段不可谓不严。
虽然古时这些城市管理的方法在今天显然不适用,严厉的处罚手段更有“暴力执法”的嫌疑,但将城市管理作为国家法律制度明确下来,还是值得肯定的。(
我是三甲第四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