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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爆料西安市长安区交警大队综合楼小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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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法帮网sxfabang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们是西安市长安区交警大队综合楼小区的住户,分别是赵王保、田卯义、汤宏磊、刘培宏、孙洁、李颖、王俊源、张蒜良、刘平均、刘晓明、杨小辉、李佳、魏龙菊、韩英、徐占良、田亚利、常朋远、张帆、郝睿、柴俊*、赵帮孝等21人。


  因为我们这个小区的物业管理混乱,所以我们与管理我们小区的西安市长安区嘉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关系特别紧张:我们认为,因为他们管理不善,导致小区许多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经匡算,小区设施设备损坏的价值大约元(预估),该公司理应折价赔偿,赔偿款与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要互相折抵;该公司则认为,是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委托他们管理我们小区的,对小区设施设备的损坏我们无权说三道四,所以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我们必须交纳。


  我们双方僵持不下。年6月6日,西安市长安区嘉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他们于年3月26日与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警务保障科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为证据,将我们起诉到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我们向该公司支付自年1月1日起至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年1月1日起至年11月30日期间的电梯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水费、滞纳金等;还要求我们以上述费用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该公司支付自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


  且不说该公司在一件民事诉求里要我们交两份滞纳金对不对,单说该公司以年3月26日的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为证据起诉我们即存在问题。我们拿到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后发现,该合同的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请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解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九条第一款“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均明确规定,对西安市长安区嘉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得受理,但当时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不但受理了,还不顾该物业服务合同上的印章并非长安区交警大队综合楼小区业主委员会而是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警务保障科(特别说明,假设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的警务保障科因不具备法人资格,也不能成为本案适格被告,本案适格被告应是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我们更不应是被告,而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事实,违反合同法规定的相对人原则,要以我们为被告强行开庭。


  对此,我们强烈不满,遂紧急向有关部门反映,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才停止开庭,却不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起诉。


  前不久,我们又接到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还是要就本案开庭,原来,这家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他们与我们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于是,我们又成了本案适格被告。


  但我们认为,鉴于我们所在小区因为该公司的“服务”遭到了大约元(预估)的财产损失,而这些损失,和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警务保障科代表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与被上诉人于年3月26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有百分之百的关系。所以,我们在支付该公司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同时,该公司亦应赔偿我们所在小区因其“服务”造成的财产损失,本案最终将形成抵销之诉。但如果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不参与本案诉讼,人民法院仅仅只审理该公司起诉我们的诉讼请求,达不到民事诉讼定分止争的效果,也有违《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规定的精神。


  鉴于此,我们认为,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与本案的判决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便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依法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要求依法追加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为本案当事人,参与本案诉讼。


  不出所料,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很快就裁定驳回了我们的追加申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这份裁定,我们是不能上诉的。于是,本案可能的后果就是,我们在本案只能当被告,无权就我们所在小区因该公司“服务”造成的财产损失提起反诉,我们所在小区设施设备的损坏该由谁来赔?成了哥德巴赫猜想。


  我们想不通,假设人民法院只判决我们向该公司给付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我们小区的财产损失该怎么办?如果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不参与本案诉讼,这两者怎么能互相折抵?此案尘埃落定后,小区设施设备的修复费用该由我们承担?还是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承担?由我们承担或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承担后再向该公司主张权利?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你这不是造成我们的讼累吗?


  万能的朋友圈,请你们出谋划策,帮我们找出解决问题之道吧!


  谢谢了!

本文来源:陕西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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